(2015)鄂京山行非审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京山县畜牧兽医局与郑开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行非审字第00028号申请人京山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绿林47号。法定代表人陈维忠,局长。被申请人郑开义。申请人京山县畜牧兽医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京山县畜牧兽医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京牧医罚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京山县畜牧兽医局作出的京牧医罚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京山县畜牧兽医局对被申请人郑开义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被申请人郑开义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办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京山县畜牧兽医局作出的京牧医罚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京山县畜牧兽医局作出的京牧医罚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吉明审判员瞿明芳审判员李德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郭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