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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景佰与李绍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佰,李绍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834号原告李景佰,男,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绍彦,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孙辉,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庆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佰与被告李绍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景佰承担。审 判 长  付桂华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