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铁梅与被执行人陈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铁梅,陈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安铁梅,现住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被执行人:陈金珍,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屿秀区。申请执行人安铁梅与被执行人陈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铁梅与被执行人陈金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屈永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