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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琼与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琼,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张琼。委托代理人李润平,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玲,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晏军,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攀,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琼诉被告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琼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琼撤回对被告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张琼承担。审 判 长  XX代理审判员  李彪人民陪审员  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