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格菊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格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格菊,女,1954年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1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格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褚颜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格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格菊因信访问题长期非访。2012年秋季的一个星期一,当开封县八里湾镇政府正在点名时,被告人朱格菊到镇政府院内对该镇党委书记赵某某辱骂达半个小时,引起群众围观,导致该镇点名无法进行,工作无法安排;2012年冬季的一天中午11时许,被告人朱格菊在开封县八里湾镇司法所门口对向其做劝导工作的该镇副镇长张某某辱骂,引起群众围观;2013年3月份的一天,当时正是全国两会期间,被告人朱格菊对正在向做自己稳定工作的开封县八里湾镇镇政府信访干部程某辱骂,引起群众围观。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朱格菊以上访为名经常到开封县八里湾镇政府向镇政府工作人员侮辱谩骂、无理取闹,情节恶劣,严重扰乱了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有关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格菊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格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指控的事实都是假的,自己从来都没有去闹过。自己去都是反映问题,构不上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格菊的丈夫阮某某(生于1938年3月)于2008年7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刑事拘留,2008年7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看守所。在案件审理期间,阮某某在泽州县看守所内死亡。经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丈夫系因病死亡,本地政府和山西晋城有关部门多次对此事进行协调处理,被告人朱格菊仍然怀疑系非正常死亡,多次到多个部门“上访”。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朱格菊的信访问题交由住所地进行稳控。此后,朱格菊经常到开封县八里湾镇政府对镇政府负责稳控的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无理取闹,情节恶劣,严重扰乱了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1月先后七次被开封县公安治安处罚。除此之外,另查明:2012年秋季的一个星期一,当开封县八里湾镇政府正在点名时,被告人朱格菊到镇政府院内对该镇党委书记赵某某辱骂达半个小时,引起群众围观,导致该镇点名无法进行,工作无法安排;2012年冬季的一天中午11时许,被告人朱格菊在开封县八里湾镇司法所门口对向其做劝导工作的该镇副镇长张某某辱骂,引起群众围观;2013年3月份的一天,当时正是全国两会期间,被告人朱格菊对正在向做自己稳控工作的开封县八里湾镇镇政府信访干部程某辱骂,引起群众围观。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朱格菊在公安侦查环节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朱格菊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朱格菊上访的相关材料等书证证明了被告人朱格菊对此辱骂八里湾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情况。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朱格菊目前无精神病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格菊在共公场所多次对政府向其做稳控工作的人员进行辱骂,导致政府工作秩序受到严重扰乱,工作人员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社会影响面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格菊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格菊辩称自己没有去闹过,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本院当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格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格菊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庆霞审 判 员 徐咏梅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