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吴远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吴远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106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5534047-3。负责人陈晶,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丽香(特别代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远航,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吴远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远航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撤回对被告吴远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负担。审判员  林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奕清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