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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92年9月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惠五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