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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广峰与刘先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峰,刘先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48号原告:胡广峰,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律红光,萧县黄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先知,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广峰诉被告刘先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广峰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