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曹玉新与周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曹玉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李伟东、郭小鲁,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曹玉新与被执行人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欠款及利息共人民币33382.5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周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盛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