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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广佬与江焱祥、余丽、蒋大勇、李玲、陈保国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佬,江焱祥,余丽,蒋大勇,李玲,陈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64-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佬,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江焱祥,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余丽,务农。被执行人:蒋大勇,黄梅县公安局民警。被执行人:李玲,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保国,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5年2月1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930-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蒋大勇所有的位于黄梅县黄梅镇五祖大道161号一幢5层建筑面积为268.9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黄梅县房权证黄梅镇字第××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欠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蒋大勇所有的位于黄梅县黄梅镇五祖大道161号一幢5层建筑面积为268.91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黄梅县房权证黄梅镇字第××号)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查志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