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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执字第16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韩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执字第16279号申请人韩超与被执行人北京庆福祥和装卸服务中心执行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1437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韩超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北京庆福祥和装卸服务中心名下的财产线索,经查询,北京庆福祥和装卸服务中心下落不明,且本案现阶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14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韩超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庆福祥和装卸服务中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军代理审判员  杜玉勇代理审判员  范 骏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勾鑫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