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新执字第0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新执字第00048-3号申请执行人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肖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青春,该分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介胜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战奎,该公司董事长。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铜川市房屋产权户籍管理中心无房产登记、在铜川市车辆管理中心无车辆登记、在建行、农行等无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再次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人民陪审员 涂红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