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大成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大成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277号原告:天津大成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路****号4F。法定代表人:侯钧腾,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北方钢铁物流产业聚集地驿港路*号。原告天津大成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由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英杰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大成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