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立民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冀保建、海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冀保建,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立民保字第33-1号申请人冀保建,男,生于1967年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海洋,男,回族,生于1965年6月29日,住邓州市。申请人冀保建与被申请人海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确保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海洋与邓州市博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出资购置的位于邓州市穰东镇南邓路与工业路交叉口东北部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提供案外人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邓州市博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邓州市穰东镇南邓路与工业路交叉口东北部的一宗土地使用权的余额(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邓国用(2014)第0045号,本次查封价值以250万元为限)。查封其间,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过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提出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对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