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行不受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徐淑玲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不受字第24号起诉人徐淑玲。起诉人徐淑玲请求撤销唐公北(果)行罚决字(2014)第04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撤销唐公北(果)行罚决字(2014)第04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淑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代理审判员 姚芳嫄代理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