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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吴某甲,女,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英城教育路英德,身份证号码:×××0223。原告委托代理人龙光钊,男,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乙,男,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英城教育西路英德,身份证号码:×××0215。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吴某甲已交纳),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三妹人民陪审员  巫雪媚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