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吴某甲,女,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英城教育路英德,身份证号码:×××0223。原告委托代理人龙光钊,男,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乙,男,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英城教育西路英德,身份证号码:×××0215。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吴某甲已交纳),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三妹人民陪审员 巫雪媚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