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行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少强、祁晓园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行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南大街交通巷北侧。法定代表人:李金柱,该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从梅,来安县杨郢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被执行人:王少强,农民。被执行人:祁晓园,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行审执字第00033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王少强、祁晓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社会抚养费10719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少强在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郢支行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新审 判 员 杨清华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永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