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孟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60号原告孟某甲。被告孟某乙。被告孟某丙。被告孟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诉被告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孟某甲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