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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孟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60号原告孟某甲。被告孟某乙。被告孟某丙。被告孟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诉被告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孟某甲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