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64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7年2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