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刘某甲。原告代理人刘金池。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郎妍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