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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穆某甲与代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甲,代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476号原告(反诉被告):穆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杨晓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代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安,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穆某甲诉被告(反诉原告)代某某贝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代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反诉。2015年4月9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大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穆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明,被告(反诉原告)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穆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1月1日生育长子代雨泽,2013年4月27日生育次子穆雨森。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13年6月3日在界首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内容约定“婚生子代雨泽、穆雨森由男方穆某甲抚养,抚养费由穆某甲承担。双方对两个婚生子均有探视权。双方共同所有的界首市状元小区4号楼2单元304室一套房屋归婚生子代雨泽、穆雨森所有,剩余房款由穆某甲支付,家具、电器归代某某所有。”离婚登记办理后,被告与原告协商,暂时先将婚生子代雨泽带到被告家中生活两、三个月,原告也能理解被告突然离婚而与儿子分开的心情,就同意了被告的请求。原告离婚后便到外地打工。2015年2月14日,原告从外地回到界首带着礼品到被告家去探视儿子代雨泽,被告不让原告探视儿子,也拒绝将代雨泽交给原告抚养且辱骂原告。综上,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后,却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导致原告无法行使抚养婚生子代雨泽的权利,也无正当理由阻挡原告行使探视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婚生子代雨泽、穆雨森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反诉被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的离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3日办理离婚手续。3、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离婚时协议婚生子代雨泽、穆雨森由原告抚养,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称: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1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1日生育长子代雨泽,2013年4月27日生育次子穆雨森。由于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6月3日经界首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长子代雨泽、次子穆雨森由被反诉人抚养,抚养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而自双方协议离婚后,由于被反诉人没有抚养两个婚生子的条件和能力,婚生长子代雨泽一直由反诉人抚养照顾。因被反诉人确无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和经济收入,为有利于两个婚生子的健康成长,反诉人要求变更婚生长子由反诉人抚养。据此,反诉人特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被告(反诉原告)代某某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反诉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婚生子代雨泽的出生日期及婚生子与被告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事实。2、离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3日在界首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及此后婚生子代雨泽一直由被告抚养的事实。3、收据六张及公开信一封,证明代雨泽在界首市最好的新华幼儿园上学,被告有抚养婚生长子的条件。4、界首市颍南街道福通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代某某的家庭生活情况很好,代雨泽出生后一直随代某某及代某某的父母一起生活。5、界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代某某于2013年9月4日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因起诉材料无法送达而撤诉。原告(反诉被告)针对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辩称:反诉人所述不是客观事实,双方的离婚协议是通过民政局办理的,协议是有效的。代雨泽是在离婚时让反诉人先抚养的,只是暂时抚养两、三个月。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1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1月1日生育长子,取名代雨泽,2013年4月27日生育次子,取名穆雨森。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13年6月3日在界首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二、婚后于2011年11月1日男、女双方生育一子,取名代雨泽,由男方穆某甲抚养;2013年4月27日男、女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穆雨森由男方穆某甲抚养。代雨泽、穆雨森的抚养费均由男方穆某甲个人承担。男、女双方对儿子均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周六、周日,探视地点男方家中。……”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婚生长子代雨泽一直随被告代某某及其父母一起生活,婚生次子穆雨森一直随原告穆某甲及其父母一起生活。上述事实,由原告穆某甲提供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被告代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界首市新华幼儿园开具的票据、界首市颍南街道福通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于2013年6月3日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代雨泽、穆雨森均由原告穆某甲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实际对子女的抚养进行了部分变更,二人的婚生长子代雨泽的日常生活由被告代某某及被告父母照顾,婚生次子穆雨森则随原告穆某甲及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穆某甲也当庭认可被告代某某家中的经济条件优于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有利于分担抚养责任和负担。婚生子代雨泽、穆雨森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改变环境会对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故原、被告的婚生长子代雨泽仍应由被告代某某继续抚养为宜,婚生次子穆雨森仍应由原告穆某甲继续抚养为宜。因原、被告的婚生长子与婚生次子年龄接近,故抚养费不再互相给付,由原、被告各自负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的婚生长子代雨泽由被告(反诉原告)代某某抚养,婚生次子穆雨森由原告(反诉被告)穆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及反诉费80元合计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穆某甲承担40元,被告(反诉原告)代某某承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大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