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蔡小山与被告吴胜权、伍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山,吴胜权,伍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42号原告蔡小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国庆,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吴胜权,男,汉族。被告伍娇,女,汉族。原告蔡小山与被告吴胜权、伍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小山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国庆、被告吴胜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因做生意缺资金,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以被告吴胜权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当原告急需用钱时找到二被告要求归还,二被告拒不归还,经多次协商无果。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本案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吴胜权辩称:借条上写明的30万元借款属实,其妻伍娇并不清楚该借款的事情。借款应当归还,但现在无能力支付,只能定于今年10月份归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吴胜权与伍娇于2013年7月1日在邻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5月29日,被告吴胜权向原告蔡小山出具借条:“今借到蔡小山现金3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后原告急需用钱时,多次向被告吴胜权催收,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一张、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证明原告蔡小山与被告吴胜权之间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万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胜权、伍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小山借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7820由被告吴胜权、伍娇负担(原告已预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潘成发人民陪审员 贺元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