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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淑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淑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韩淑荣。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爱国路2号。负责人李少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372号韩淑荣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