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潘福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潘福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被执行人:潘福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6日以顺庆执字第1252号受理了该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潘福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福灵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找,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顺庆执字第125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申请执行潘福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3755.63元本息及约定利息,尚未实现的债权为73755.63元本息及约定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先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