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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桑忠利、苏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苏万平,桑忠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900号原告王海军,住隆化县。被告苏万平,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桑忠利,住隆化县。原告王海军与被告桑忠利、苏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颜海英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军、被告苏万平及委托代理人李兆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桑忠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份原告受苏万平的领工桑忠利雇佣,为被告苏万平承包的卧龙湾工程从事安装铝合金门窗工作。2014年11月18日由桑忠利为原告出具欠工资款2400元的欠条一张。此款至今未付,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上述工资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桑忠利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被告苏万平辩称,苏万平与被告桑忠利是承包合同关系,并签有断桥门窗安装合同。双方对施工标准、承包价格等约定明确。原告并非被告苏万平雇佣,且被告苏万平也已经超额结算给被告桑忠利承包价款。故对原告的工资款被告苏万平没有给付义务。经审理查明,被告苏万平曾承包隆化县御水卧龙湾小区楼房的制作、安装断桥门窗工程。2014年5月28日被告桑忠利与被告苏万平签订断桥门窗安装合同,将其中五栋楼房的断桥门窗安装工程承包给被告桑忠利。被告桑忠利雇佣原告等人进行安装,并于2014年11月18日为原告出具欠工资款2400元的欠条一张。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出具的欠据一张以及被告苏万平提供的断桥门窗安装合同一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桑忠利雇佣原告为其打工,二者之间的劳务关系存在,被告桑忠利应及时给付劳务工资。原告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苏万平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被告苏万平对原告不负有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桑忠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海军劳务费人民币24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桑忠利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巍巍附页:一、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