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张启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张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4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酒店39层。负责人陈阳,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启发。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执行人张启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彦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