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汪保华申请执行纪华灵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保华,纪华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汪保华,男,194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齐玉娥,女,195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纪华灵,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西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纪华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纪华灵仍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纪华灵与王惠玲(女,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西华县城关镇西华路)系夫妻关系。现王惠玲名下有存款,该存款应视为被执行人纪华灵与王惠玲夫妻共同财产,系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王惠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冻结被执行人王惠玲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