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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小奇与阮士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奇,阮士兵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507号原告张小奇,男,1970年11月16出生,汉族。被告阮士兵,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小奇诉被告阮士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阮士兵自认拖欠张小奇工程款20000元,其中张小奇自愿放弃1000元,剩余工程款19000元阮士兵已当庭给付给张小奇。现原告张小奇于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小奇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阮士兵负担。审判员  曹添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