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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耀帮与雷安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邦,雷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张耀邦,男,1953年10月生,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被执行人:雷安荣,男,1953年9月生,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本院依照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黄民初字第32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耀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耀邦与被执行人雷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雷安荣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耀邦与被执行人雷安荣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分期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平县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灵芝审 判 员  潘忠武代理审判员  石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瞿运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