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70号原告:张某,女,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顾圩村四队。被告:顾某,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凌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