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苏某与苏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孙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苏某某,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