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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喻高毕与林克文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高毕,林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喻高毕,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被执行人林克文,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克文的银行存款59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