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喻高毕与林克文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高毕,林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喻高毕,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被执行人林克文,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克文的银行存款59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