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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刘某某,女,195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于某某,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