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刘某某,女,195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于某某,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