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0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601-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4年12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村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外出务工无联系方式,无法进行送达。经多次与原告联系,要求其提供被告联系方式和具体地址,但原告随后也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薛进平代理审判员 罗贤玉人民陪审员 夏琼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冀田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