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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0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601-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4年12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村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外出务工无联系方式,无法进行送达。经多次与原告联系,要求其提供被告联系方式和具体地址,但原告随后也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薛进平代理审判员  罗贤玉人民陪审员  夏琼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冀田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