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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尔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尔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25号原告深圳市富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光平。委托代理人邓旭阳,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奥尔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奥尔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262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等额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深圳市奥尔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原告深圳市富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00元(开户行: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账号:400002711920045595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邱靖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