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环刑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梁某、金某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金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沛环刑初字第00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农民。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7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农民。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金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念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金某于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间,在丰县凤城镇原轧花四厂内进行电镀生产,生产中产生的含铬重金属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非法排放。经对电镀车间排口取样检验,废水中六价铬的含量为23.0mg/L,超过《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六价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倍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金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及发破案报告等书证,徐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人史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某、金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梁某、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梁某、金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金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梁某、金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金某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情节,其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金某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梁某、金某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翠华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