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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陈某,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娟,系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某,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宏雷,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光泽,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和好生活”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