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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265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王某,女.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艳英、人民陪审员马晓玲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1996年相识,于1998年7月13日在灞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12月7日生一子取名刘某甲,现就读于西安科技大学。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初感情尚可。因被告有第三者,被原告发现后,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离家至今。2014年9月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后因失踪未满两年撤回起诉。现原告失踪两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如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6年相识,于1998年7月13日在灞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12月7日生一子取名刘某甲,现就读于西安科技大学。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初感情尚可。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离家至今。2014年9月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后因失踪未满两年撤回起诉。现原告失踪两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社区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对待婚姻家庭应持负责任之态度。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王某长期外出未归,是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也是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原因所在。现被告下落不明已逾两年,依法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人民陪审员  马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答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