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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袁军、刘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袁军,刘瑞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代表人丁杰,该行行长。被告袁军,男,1969年2月4日出生。被告刘瑞娟,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告袁军、刘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