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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成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建军、戚其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戚其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成商初字第15号荣成市成山镇沟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同敏,该村村委主任。被告刘建军,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戚其生,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吉明代理审判员  玄 波人民陪审员  宋肃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