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成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建军、戚其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戚其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成商初字第15号荣成市成山镇沟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同敏,该村村委主任。被告刘建军,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戚其生,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吉明代理审判员 玄 波人民陪审员 宋肃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