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司本英与于显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本英,于显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666号申请执行人司本英被执行人于显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本英与被��行人于显臣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即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