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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甫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