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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吴建杭、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接待服务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吴建杭,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接待服务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822号。法定代表人:XX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艳磊,系公司员工。被告:吴建杭。被告: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接待服务中心,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318号。负责人:吕振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96号。负责人:叶咏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杭、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接待服务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