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一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辛亚丽、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亚丽,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亚丽,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兆,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蒲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燕,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向东,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责人殷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英,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辛亚丽、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辛亚丽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598元,上诉人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50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