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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龙与被执行人金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龙,金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珲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龙,男,蒙古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金满,男,朝鲜族,住珲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珲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金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委托延边求是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金满名下位于珲春市靖和街建兴委电厂新区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55948元,于2014年10月15日委托延边吉安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三次拍卖因无人登记竞买未能成交,第三次拍卖底价为259485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8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以其名下位于珲春市靖和街建兴委电厂新区的房屋以264515元(本案本金150000元、逾期利息107875元、案件受理费2540元、评估费3500元、公告费600元)抵债给申请人,申请执行费2150元由申请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金满名下的位于珲春市靖和街建兴委电厂新区,所有权人:金满,产权证号:珲房他证珲字第0007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116198,丘地号:3-2-37-201,建筑面积97.44平方米,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晓龙抵偿执行款264515元。二、申请执行人王晓龙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王晓龙承担。三、本院(2014)珲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龙与被执行人金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伟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