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担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与曾平虎、蒋秀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担字第3号申请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住所地安县雎水镇建设街。负责人:唐辉,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洋,该社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曾平虎,男,生于1961年11月17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蒋秀蓉,女,生于1977年1月20日,汉族,居民。申请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与被申请人曾平虎、蒋秀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负担。审判员 王玉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