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宗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芗民初字第3601号原告宗某某,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黄某某,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林跃辉,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逸滨,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某某、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跃辉、杨逸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7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与被告感情尚可,并于1999年3月3日生育婚生子宗某甲。但于2002年起被告染上赌博恶习,无心照顾家庭,还经常夜不归宿,经原告及被告娘家亲戚多次规劝,被告拒不悔改。五、六年来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过夫妻生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被告性格暴躁又无法沟通,为此夫妻之间经常吵架,令人伤心的是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情感伤害及名誉损失,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均达不成协议。现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赌博恶习及不正当的生活作风导致双方感情恶化,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宗某甲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双方各自的衣物、用品、债权、债务各自处理。被告黄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应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于1992年相识,双方认识后经历了五年的自由恋爱,至1997年才缔结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被告与原告也相敬如宾,双方感情一直较为融洽,至1999年3月生育儿子宗某甲,更为小家庭增添了乐趣和生机。原告之所以提起离婚的真实原因是由于原告脾气暴躁,遇事不耐心不善与被告沟通产生隔阂,且有喜欢酗酒等不良习惯,被告就其酗酒的不良行为进行规劝,原告心存不满而捏造所谓的被告有赌博恶习及不正当的生活作风等,并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更为值得一提的是被告因体贴珍惜与原告的感情,虽然身为穷教师,还省吃俭用把从工资节省下来的钱供原告使用,如2012年初,被告就供给原告六万元整。2014年9月,原告开口向被告要钱,被告在自己没钱的情况下,还向朋友借了九千元供原告使用,故不存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二、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小孩应该由被告抚养,另外小孩已经满十周岁了,应征求小孩的意见,同时要求原告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三、退一步讲,如果原告置十多年的夫妻感情于不顾,坚决要求离婚,则应认定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其老家武汉建造的房子及以他人名义购置的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1992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双方于1997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并于1999年3月3日生育婚生子宗某甲。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虽有发生争执,但无重大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以下证据为证: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多年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子,有较好的婚姻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原则性分歧。且婚生子尚未成年,正处于人生成长的重要阶段,一个完整的家庭对其成长至关重要。只要双方能以家庭为重,冷静地处理家庭矛盾,互相体谅,互相包容,珍惜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家庭关系能得以改善,双方亦是可以和好。因此,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宗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林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陈瑞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