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海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552号原告海某,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某负担。审 判 长 梁 珍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