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俊英与龚邦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邦志,刘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邦志。委托代理人梁振田、程培培,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英。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龚邦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龚邦志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邦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邦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上诉人龚邦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张晓清代理审判员 何亚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雪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