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新志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甲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王某乙由原告曹某某抚养,原告曹某某不要求被告王某甲负担子女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智广 更多数据: